浙江长兴盛大建设有限公司

**中、***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522民初5237号 原告:**中,男,1970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 委托代理人:**,浙江鑫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4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诸暨市。 被告:浙江长兴盛大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长兴县林城镇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中与被告***、浙江长兴盛大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两被告共同支付原告劳务费22040元。事实与理由:2018年被告***雇佣原告在其承接的湖州市***康度假村项目从事木工工作,约定日工资290元,现拖欠原告劳动报酬22040元。被告浙江长兴盛大建设有限公司分包给无用工主体的个人,应承担连带责任。现原告提起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一、原告与被告长兴盛大建设有限公司间已经仲裁与审判确定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因此,原告与长兴盛大建设有限公司之间劳动合同争议已经审理,原告不应再重新提起诉讼,在本案中也不能因劳动报酬争议将长兴盛大建设有限公司合并起诉。二、据原告自述,原告是与被告***间存在雇佣合同关系,即使长兴盛大建设有限公司与***间存在分包合同关系,原告也没有法律上的依据突破合同相对性向长兴盛大建设有限公司主张劳动报酬。本案原告滥用诉权,无故多列被告,长兴盛大建设有限公司在本案中属于与原告间没有实质争议的被告。民事诉讼存在多个被告时,应当以与原告有实质争议的被告确定管辖权。本案中与原告有实质争议的被告是***,其住所地在浙江诸暨市,因此,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应当移送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余有国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