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兴天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长兴市政建设有限公司、长兴天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浙0522民初649号
原告:浙江长兴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长兴县画溪街道城南路1号。
法定代表人:周敏卫,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赢杰,浙江紫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兴天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长兴画溪街道包桥路18号。
法定代表人:张建平,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浙江长兴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兴市政公司)与被告长兴天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畅建设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并于2020年3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长兴市政公司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天畅建设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当庭宣判。
长兴市政公司的诉讼请求:1、天畅建设公司支付长兴市政公司拖欠工程款92756元、违约金11095.9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4.35%的1.5倍从2018年1月1日计算至2019年10月30日)、律师代理费1500元,合计105351.9元;2、本案诉讼费由天畅建设公司负担。事实与理由:长兴市政公司、天畅建设公司于2016年7月19日签订《沥青路面施工合同》一份,约定天畅建设公司将长沙路(玄坛庙至涧塘)道路提升改造工程发包给长兴市政公司施工,工程款支付方式为机械进场前支付总工程款的40%,余款在沥青摊铺完工两个月内付清,同时约定天畅建设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付款,每延期一天,按应付款的1‰支付违约金,并承担因此产生的律师代理费、诉讼费等。合同签订后,长兴市政公司于2016年7月28日完工,双方于当日进行结算,工程总价款为762756元。截至2017年年末,天畅建设公司共付款670000元。剩余工程款多次催讨未果,长兴市政公司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故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天畅建设公司未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交任何证据材料。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7月19日,长兴市政公司、天畅建设公司签订《沥青路面施工合同》一份,约定天畅建设公司将长兴县长沙路(玄坛庙至涧塘)道路提升改造工程发包给长兴市政公司施工,工程款支付方式为机械进场前支付总工程款的40%,余款在沥青摊铺完工两个月内付清,同时约定天畅建设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付款,每延期一天,按应付款的1‰支付违约金,并承担因此产生的律师代理费、诉讼费等。合同签订后,长兴市政公司组织人员、机械施工,并于2016年7月28日完工,双方于当日进行结算,工程总价款为762756元,并制作结算书一份,长兴市政公司的代表许建勇、天畅建设公司的代表余肖峰在结算书上签字确认。后天畅建设公司共付款670000元,长兴市政公司对剩余工程款多次催讨未果,故纠纷成诉。
以上事实由长兴市政公司提供的沥青路面施工合同、沥青路面工程结算书、委托代理合同、电子回证凭单、律师代理费发票及长兴市政公司的当庭陈述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长兴市政公司与天畅建设公司签订的《沥青路面施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应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根据本院查明的事实,涉案工程完工后双方于2016年7月28日进行结算,总工程款为762756元,天畅建设公司仅支付670000元,故还应支付长兴市政公司剩余工程款92756元,对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长兴市政公司要求天畅建设公司支付违约金11095.9元,因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天畅建设公司拖欠工程款按应付款每日1‰支付违约金,故长兴市政公司要求按年利率4.35%的1.5倍计算违约金未违反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长兴市政公司要求天畅建设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1500元,因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天畅建设公司未按期支付工程款应承担律师代理费,故对该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天畅建设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长兴市政公司主张的事实及诉讼请求自行放弃抗辩的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八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长兴天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浙江长兴市政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92756元、违约金11095.9元、律师代理费1500元,合计105351.9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被告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204元,由被告长兴天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马立平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李成毅
书记员江文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