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兴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浙0522执308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长兴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长兴天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浙0522民初364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1月11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106555.9元。
执行中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限制高消费令,但被执行人长兴天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执行通知的期限予以履行;
2、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反馈被执行人长兴天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账户内有实际可用余额为零,未冻结;
3、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车辆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长兴天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有车辆登记信息;
4、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长兴天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不动产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长兴天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信息;
5、已对被执行人长兴天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已将被执行人长兴天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综上所述,本案执行标的106555.9元,已执行到位标的0元,未执行到位106555.9元。经本院财产调查后未发现被执行人目前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浙0522执3084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高国鑫
书记员 刘 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