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兴天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长兴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管理:质量监督行政管理(质量监督)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浙0522执288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长兴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浙江省长兴县行政中心A座6楼,组织机构代码:77312960-7。
法定代表人:周卫星,该局局长。
被执行人:长兴天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长兴县雉城街道包桥路18号,组织机构代码:56587127-6。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于2017年9月25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长兴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与被执行人长兴天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全行政处罚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400000元。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查询被执行人长兴天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帐户,冻结被执行人长兴天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19126301040005341)账户,实际冻结金额24.42元;2、查询被执行人的车辆登记情况,反馈结果为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3、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情况,反馈结果为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2017)浙0522执2884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卢勇
审判员***
审判员杨辉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