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长兴精诚建设有限公司

湖州雀联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与***、浙江长兴精诚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522民初3492号
原告:湖州雀联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长兴县李家巷镇新世纪特色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全海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建,浙江六和(湖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5年1月16日出生,汉族,浙江省长兴县人,住长兴县。
被告:浙江长兴精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长兴县雉城街道阳光家园3幢301室。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州雀联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长兴精诚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时,因原告逾期未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湖州雀联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张蕾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