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长兴精诚建设有限公司

**与浙江长兴精诚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522民初476号之一
原告:**,男,1974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长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长兴县金陵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浙江长兴精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长兴县雉城街道阳光家园3幢301室。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浙江长兴精诚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系其对自己诉权的正当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56元,财产保全费637元,合计1293元,由**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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