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长兴精诚建设有限公司

长兴兴诚塑钢装璜厂、浙江长兴精诚建设有限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522财保264号
申请人:长兴兴诚塑钢装璜厂,住所地长兴县雉城镇解放西路(耶苏教堂边)。
经营者:宋月康。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小民,浙江百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婷,浙江百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浙江长兴精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长兴县虹星桥镇谭家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吴敏,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长兴兴诚塑钢装璜厂与被申请人浙江长兴精诚建设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长兴兴诚塑钢装璜厂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浙江长兴精诚建设有限公司的财产1800000元。原告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长兴兴诚塑钢装璜厂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浙江长兴精诚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8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殷 浪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孙 宁
书 记 员  江文欣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