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长兴精诚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长兴精诚建设有限公司、长兴泗安仙山湖水务有限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522财保213号
申请人:浙江长兴精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长兴县虹星桥镇谭家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吴敏,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都永斌,浙江紫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长兴泗安仙山湖水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长兴县泗安镇双联村。
法定代表人:李银根,执行董事。
申请人浙江长兴精诚建设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长兴泗安仙山湖水务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长兴泗安仙山湖水务有限公司相当于3150000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人浙江长兴精诚建设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冻结被申请人长兴泗安仙山湖水务有限公司价值相当于3150000元的财产。
本裁定在申请人提供被保全财产的具体线索后移交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审判员 张 蕾
二〇二一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耿忠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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