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长兴精诚建设有限公司

***与浙江长兴精诚建设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522民初7534号
原告:***,男,1969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长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凤,浙江东唐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长兴精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长兴县雉城街道阳光家园3幢301室。
法定代表人:吴敏,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开全、葛光辉,浙江百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浙江长兴精诚建设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0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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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员 张周芳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日
法官助理 李成毅
书 记 员 邵 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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