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天伦燃气集团有限公司

***与申建国、**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与申建国、**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7-02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豫0603民初121号
原告齐万振,男,汉族。
被告申建国,男,汉族。
被告**,女,汉族。
被告鹤壁市天伦燃气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申建国、**、鹤壁市天伦燃气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齐万振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申建国、**、鹤壁市天伦燃气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齐万振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申建国、**、鹤壁市天伦燃气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齐万振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