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天伦燃气集团有限公司

***、河南天伦燃气集团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豫1003民初6436号
原告:***,男,汉族,1978年4月13日生,住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会强,许昌市建安区初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河南天伦燃气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鹤壁市开发区九州路85号。
法定代表人:张瀛岑,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河南天伦燃气集团有限公司许昌分公司,住所地许昌市魏都区东大办事处春秋广场东侧天伦大厦7层702室。
负责人:徐卫东,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买,男,汉族,1995年9月5日生,住河南省禹州市,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汉族,1990年4月16日生,住河南省安阳县。
原告***与被告河南天伦燃气集团有限公司、河南天伦燃气集团有限公司许昌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任会强、被告河南天伦燃气集团有限公司许昌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孟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河南天伦燃气集团有限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工程款53847.5元及违约金(自2021年4月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按日万分之五进行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12月,王**介绍原告***找到被告***,***要求原告***带领农民工按其提供的煤改气工程项目的具体地点和要求进行施工,并承诺自2021年1月按照每户50元为基数预付部分工程款(未付),在原告***施工完成后再按照被告***通过微信给原告提供的豫天新能源工商业、增补户、拆改迁工程内部计价标准(2020试行版)表格标明的工程各项单价进行汇总,经被告审核无异议支付工程款。2020年12月16日,原告按照***通过微信发给原告的计划施工名单开始施工,截至2021年6月17日共计完成实际工程量53874.5元,完工后被告***安排人员实地验收全部合格。2021年3月16日,原告以纸质方式向被告递交工程价款汇总表并要工程款,被告收到汇总表无异议,只是以公司正在走付款审批流程为由一再推托。原告诉至法院后,因所诉主体错误而撤诉。另查,被告***系被告河南天伦燃气集团有限公司许昌分公司的员工,其行为代表该分公司的职务行为,被告河南天伦燃气集团有限公司许昌分公司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综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原告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河南天伦燃气集团有限公司许昌分公司辩称,原告诉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涉案工程是由河南天伦燃气集团有限公司许昌分公司发包给有资质的鹤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再由郑州分公司分包给鹤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答辩人与原告并无任何劳务合同关系,答辩人也非接受原告劳务的主体,双方之间不存在合同之债,答辩人并非本案适格被告。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应当依法驳回原告对答辩人的起诉或诉讼请求。
被告河南天伦燃气集团有限公司、被告***未答辩,亦未提交相关证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河南天伦燃气集团有限公司许昌分公司作为发包人将许昌市/县煤改气增补户、拆改迁工程发包给鹤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并签订《施工合同》一份。后,鹤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将其中许昌市/县煤改气增补户、拆改迁工程分包给鹤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进行施工,双方签订《施工合同》。
原告经案外人介绍到涉案工地从事钢管安装、燃气表安装、入户铝塑管安装工作,并与被告***就涉案工程施工问题进行协商,原告亦认可其劳务费由鹤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扣除相应管理费后支付给原告。
河南省乾鼎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曾向原告支付劳务费用21512.29元。被告***在涉案工程施工工地工作期间系被告河南天伦燃气集团有限公司许昌分公司的员工,履行的系职务行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中,原告自认其与被告***协商其劳务费由鹤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扣除相应管理费用后向原告支付,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与被告河南天伦燃气集团有限公司、河南天伦燃气集团有限公司许昌分公司、***存在劳务合同关系,也未提交证据证明原告负责的涉案工程劳务费已和被告进行核算及欠付涉案工程劳务费的具体金额,原告要求被告河南天伦燃气集团有限公司、河南天伦燃气集团有限公司许昌分公司、***向其支付劳务费的证据不足,故本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73.43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周 雪 平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兰青(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