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新奥燃气有限公司

***与***、新地能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711民初4099号
原告:***,男,汉族,1979年11月12日出生,住河南省西峡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64年9月11日出生,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未到庭)
被告:新地能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开发区华祥路118号。
法定代表人:于建潮,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季路路,河南联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乡新奥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健路东段路北。
法定代表人:韩继深,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华,河南联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新地能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新乡新奥燃气有限公司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期间,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并提交了书面申请,该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895元,减半收取计294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