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新奥燃气有限公司

新乡新奥燃气有限公司、河南省伯马股份有限公司供用气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豫0703执293号
申请执行人:新乡新奥燃气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007425242769。
法定代表人:韩继深,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河南联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白雪,河南联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河南省伯马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17000024-9。
法定代表人:吕培中,董事长。
本院根据(2019)豫0703民初2199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5月25日依申请执行人新乡新奥燃气有限公司申请,立案执行新乡新奥燃气有限公司与河南省伯马股份有限公司供用气合同纠纷一案,对申请执行人新乡新奥燃气有限公司询问后,申请人新乡新奥燃气有限公司在诉讼中未申请保全被执行人河南省伯马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
现被执行人已于2020年4月13日开始了破产清算程序。
2020年6月4日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消费令。
经合议庭合议后,认为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要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