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新奥燃气有限公司

新乡合众置业有限公司与新乡新奥燃气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0704民初55号
原告:新乡合众置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新乡市凤泉区化纤厂生活区白鹭宾馆。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河南普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河南普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新乡新奥燃气有限公司。
住所地:新乡市保健路东段路北。
法人代表人:韩继深,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宋华,河南联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河南联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新乡合众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新乡新奥燃气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被告新乡新奥燃气有限公司并非侵权人为由,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乡合众置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新乡合众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白志强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耿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