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新奥燃气有限公司

山东省显通安装有限公司与新乡新奥燃气有限公司、河南省嘉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环境污染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704民初348号
原告:山东省显通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肥城市泰东路0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3166600743U。
法定代表人:雷明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慧君,河南兴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新乡新奥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保健路东段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007425242769。
法定代表人:韩继深,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华,河南联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雪,河南联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省嘉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获嘉县红旗路东段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4173272733R。
法定代表人:师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冰,河南贤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沛,河南贤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山东省显通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新乡新奥燃气有限公司、河南省嘉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环境污染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双方争议较大,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闫帅锋
审 判 员  王 蕊
人民陪审员  文红艳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申 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