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新奥燃气有限公司

山东省显通安装有限公司与新乡新奥燃气有限公司、河南省嘉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环境污染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704民初348号之一
原告:山东省显通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肥城市泰东路0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3166600743U。
法定代表人:雷明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慧君,河南兴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新乡新奥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保健路东段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007425242769。
法定代表人:韩继深,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华,河南联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雪,河南联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省嘉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获嘉县红旗路东段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4173272733R。
法定代表人:师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冰,河南贤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沛,河南贤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省显通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新乡新奥燃气有限公司、河南省嘉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环境污染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山东省显通安装有限公司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补缴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受理费7535元,减半收取3767.5元,由原告山东省显通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闫帅锋
审 判 员  王 蕊
人民陪审员  文红艳
二〇二一年七月六日
书 记 员  申 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