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新奥燃气有限公司

**精密铜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新乡新奥燃气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703民初2465号
原告:**精密铜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71918084XP。
被告:新乡新奥燃气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韩继深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007425242769。
本院在审理原告**精密铜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新乡新奥燃气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精密铜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精密铜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428元,减半收取4214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李天使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妍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