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新奥燃气有限公司

某某、新乡新奥燃气有限公司等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704民初471号之一
原告:***,男,1952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新乡市凤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慧君,河南兴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新乡新奥燃气有限公司。
住所地:新乡市保健路东段路北。
法定代表人:韩继深,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华,河南联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雪,河南联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省嘉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获嘉县红旗路东段路北。
法定代表人:师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冰,河南贤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沛,河南贤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与被告新乡新奥燃气有限公司、河南省嘉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环境污染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21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牛传华
人民陪审员  王菊香
人民陪审员  白志强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耿 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