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新奥燃气有限公司

某某与新乡新奥燃气有限公司、新乡市海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711民初2352号
原告:**,男,汉族,1989年12月17日出生,住新乡市。
被告:新乡新奥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健路东段路北。
法定代表人:韩继深。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华、白雪,河南联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新乡市海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高新区道清路和润嘉园1号楼1401房。
法定代表人:杜文学。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珍,女,汉族,1979年11月21日出生,住河南省,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濮阳市华隆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范县新区中原路西段路北。
法定代表人:史乃建。
委托诉讼代理人:茹呈群,男,汉族,1964年3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本院于2021年5月26日受理了原告**诉被告新乡新奥燃气有限公司、新乡市海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濮阳市华隆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以起诉主体不当为由自愿申请撤诉,并提交了书面申请,这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该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7元,减半收取为21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庆俊
二〇二一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李雅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