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丰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丰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利川市宏财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鄂2802执异34号
异议人安徽丰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岳西县莲云乡腾云村(县经济开发区双河创业园4号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286614149992。
法定代表人胡朝鲜,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利川市宏财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利川市南环大道中国人民银行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27641000603。
法定代表人余廷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蒋文,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男,生于1978年12月26日,土家族,湖北省利川市人,住本市。
被执行人林强,男,生于1969年11月29日,土家族,湖北省利川市人,住本市。
被执行人罗莹,女,生于1973年4月11日,土家族,湖北省利川市人,住本市。
被执行人代成勋,男,生于1973年5月8日,土家族,湖北省利川市人,住本市。
被执行人付啟宏,男,生于1968年10月1日,土家族,湖北省利川市人,住本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利川市宏财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林强、罗莹、代成勋、付啟宏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安徽丰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安徽丰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称:利川市人民法院(2021)鄂2802执3143号执行裁定书、协助划拨(提取)通知书适用法律错误,执行裁定书确认的内容没有法律依据,要求予以撤销。
本院查明:本院在执行利川市宏财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林强、罗莹、代成勋、付啟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查明被申请人***以安徽丰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名义承建了巴东经济开发区柳家山片区外环线道路(巴野公路至巴东火车站连接线),该工程的工程款均通过安徽丰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帐户进行结算。上述事实,有法院调取的异议人的资金往来清单,公路工程施工合同,异议人授权委托书,项目管理目标责任书为证。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执行生效判决,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收入、收益,有义务协助的机关及个人应协助法院执行。本案中,被执行人以异议人的名义承包的工程,双方签有合同和项目管理目标责任书,资金往来为证,其承包方式为项目自负盈亏的总承包方式,足以证明该工程系***承建,并有未结清的工程款,在工程决算时,承包方有义务协助法院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第(一)项、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异议人安徽丰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判长  李修贵
审判员  曾德刚
审判员  殷良平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潘德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