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丰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0711民初1155号
原告:****,男,1964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
被告:***,男,1972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郊区。
被告:安徽丰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岳西县莲云乡鹏云村县经济开发区双河创业园4号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胡朝鲜,该单位执行董事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安徽丰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日立案后,原告****于2022年8月18日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丁彩霞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