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丰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丰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1222民初2163号
原告:***,男,1968年8月25日出生,苗族,居民,湖南省沅陵县人,住湖南省沅陵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长友(特别授权),沅陵县光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执业证号:××。
被告:安徽丰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岳西县莲云乡腾云村(县经济开发区双河创业园4号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286614149992。
法定代表人:胡朝鲜,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安徽丰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4日立案,2022年9月26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安徽丰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赵智泉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李玲芳
书 记 员 李海燕
附以下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