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2802民初3569号
原告安徽丰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岳西县莲云乡腾云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286614149992(7-8)。
法定代表人胡朝鲜,男,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储焕丽,北京德恒(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利川市宏财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利川市南环大道人民银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27641000603。
法定代表人余廷海,男,系该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李登举,男,生于1978年12月26日,土家族,湖北省利川市人,住利川市。
第三人林强,男,生于1969年11月29日,土家族,湖北省利川市人,住利川市。
第三人罗莹,女,生于1973年4月11日,土家族,湖北省利川市人,住利川市。
第三人代成勋,男,生于1973年5月8日,土家族,湖北省利川市人,住利川市。
第三人付啟宏,男,生于1968年10月1日,土家族,湖北省利川市人,住利川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丰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利川市宏财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及第三人李登举、林强、罗莹、代成勋、付啟宏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中,原告安徽丰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丰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丰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依法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安徽丰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龙 勇
审判员 向仁才
审判员 姚志全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周 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