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中广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杭州经济开发区农居多层公寓建设管理中心、浙江中广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商事仲裁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1执恢10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杭州经济开发区农居多层公寓建设管理中心,住所地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街城建文化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30101757210990B。

法定代表人杨朝辉。

被执行人浙江中广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建国北路**嘉联华铭座**,组织机构代码:670626264。

法定代表人朱炎钿。

杭州经济开发区农居多层公寓建设管理中心与浙江中广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杭州经济开发区农居多层公寓建设管理中心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杭仲裁字第318号裁决书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依法于2020年10月20日立案恢复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3425885元及债务利息。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并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完成了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车辆、不动产、保险、股权等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在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宝善支行有存款人民币100865元,通过总对总系统扣划后该银行反馈为定期保证金、不允许扣划;本院查封被执行人名下小汽车2辆,未实际扣押,暂无法处置,其余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传唤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未到庭接受;申请执行人到被执行人所在地调查,查找无果,并发现被执行人工商信息已处于吊销状态。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了限制消费令、罚款决定书,并将上述执行情况通过《浙江移动微法院》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通过《浙江移动微法院》参与案件研判,未提供被执行人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止到今日,被执行人仍欠债务人民币3425885元及债务利息,应继续履行该债务。综上,被执行人名下现已无可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浙01执恢109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汪园园

二〇二一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陈一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