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中广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海盛建筑设备有限公司、浙江中广实业有限公司等null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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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803执异66号
申请人(申请执行人):浙江海盛建筑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衢州市衢江区。
法定代表人:黄立根。
被申请人:朱炎钿,男,1973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
住杭州市。
被申请人:浙江中广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区。
法定代表人:朱炎钿。
被执行人:袁金兔,男,1954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
被执行人:浙江中广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区。
法定代表人:朱炎钿。
被执行人:应德法,男,1957年1月12日出生,汉族,祝浙江省海盐县

被执行人:南京长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
法定代表人:应德法。
在本院执行浙江海盛建筑设备有限公司与浙江中广实业有限公司、袁金兔、应德法、南京长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山海关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浙江海盛建筑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追加被申请人朱炎钿、浙江中广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现申请人浙江海盛建筑设备有限公司自愿撤回执行异议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浙江海盛建筑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追加被执行人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胡志宏
审判员伍辉耘
审判员徐忠东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徐超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