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中广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金永商初字第2217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施**、孔**,浙江雷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中广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嘉联华铭座1003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浙江中广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建国北路586号嘉联华铭座1003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杭州金陵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凤起东路42号1914、1916室。
法定代表人:傅俊。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浙江中广实业有限公司、浙江中广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杭州金陵电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300元,减半收取25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梅 玉
人民陪审员 徐 姬
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章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