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中广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3)杭下行审字第2号
申请执行人杭州市下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叶盛。
被执行人浙江中广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杭州市下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2年8月10日作出下劳社监罚字[2012]0009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认定被执行人浙江中广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存在未及时支付其员工宋博2012年1至4月的工资及2011年未结年终奖的违法事实,并且浙江中广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在收到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限期改正指令书后仍拒不执行限期改正,其行为违反了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杭州市劳动保障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办法(试行)》标准,决定给予浙江中广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贰仟元的处罚。申请执行人杭州市下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2年8月10日向被执行人浙江中广机电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被执行人接到处罚决定后,在法定期间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被执行人在经申请执行人催告后仍未履行缴款义务,故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月29日向本院申请对罚款2000元强制执行。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2012年8月10日作出下劳社监罚字[2012]0009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执法程序并无不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四)项、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第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执行人杭州市下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2年8月10日作出下劳社监罚字[2012]0009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罚款2000元,准予强制执行。
审判长王斌
审判员*远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三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叶麟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