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中广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3)杭下行审字第1号
申请执行人杭州市下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叶盛。
被执行人浙江中广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杭州市下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称下城区***)于2012年8月10日作出下人社监处字[2012]0001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认定浙江中广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下称中广机电公司)存在未及时、足额支付其员工宋博2012年1至4月的工资及2011年未结年终奖的违法事实。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责令中广机电公司于2012年8月22日前足额支付员工宋博2012年1至4月份工资8000元及2011年年终奖10000元。该行政处理决定当日送达中广机电公司。中广机电公司在法定期间未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也未履行支付工资和年终奖义务。经下城区***催告,中广机电公司仍未履行。为此,下城区***于2013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对中广机电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下城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本院认为下城区***于2012年8月10日作出的下人社监处字[2012]0001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执法程序并无不当。因中广机电公司未履行行政处理决定中的支付员工工资及年终奖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第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执行人杭州市下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2年8月10日作出的下人社监处字[2012]0001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审判长王斌
审判员*远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三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叶麟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