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中广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杭西执民字第1044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浙江中广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浙江中广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7月12日作出的(2012)杭西商初字第182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告***支付给原告***借款2250000元,浙江中广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应承担连带责任。
2013年6月28日,原告***依上述生效判决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案号为(2013)杭西执民字第2378号。
2014年3月10日,原告***再次依上述生效判决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14)杭西执民字第1044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曾于2013年6月28日就全部执行事项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无需于2014年3月10日再次依同一法律文书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在2014年3月10日的申请行为不符合执行案件的受理条件,应裁定予以驳回。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毛飞明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凌雯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