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浙江中广实业有限公司、浙江中广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2-17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稿
签发:
核稿:
承办人:
共印3份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杭下执委字第30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浙江中广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浙江中广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与浙江中广实业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诸暨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绍诸商初字第03476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09月24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控了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但未发现可供执行的有效财产。被执行人浙江中广实业有限公司、浙江中广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暂无有效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对此情况书面进行了签字确认。申请人并据此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待发现财产后再请求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5)杭下执委字第3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浙江中广实业有限公司、浙江中广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