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港口集团港口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港口集团港口工程有限公司、东莞市中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海事海商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州海事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72执25号

申请执行人:河北港口集团港口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港安路。

法定代表人:王雨翔,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贺,该公司法务。

被执行人:东莞市中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主山莞樟路106号嘉润大厦写字楼2#609。

本院在执行河北港口集团港口工程有限公司与东莞市中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定期租船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东莞市中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本院作出的(2020)粤72民初333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仍未履行。

执行中,经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查控系统查询工商、银行、保险、证券、不动产、船舶、互联网银行、车辆等管理机构,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实地调查,被执行人在工商登记所在地未实际经营。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消费。申请执行人债权3,109,672.24元,未实现。本院已于2021年3月16日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相关执行情况并于2021年3月19日完成终本约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宋伟莉

审判员  尹忠烈

审判员  黄耀新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梅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