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冀02执2412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河北港口集团港口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海港区港安路。
法定代表人:王雨翔,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曹妃甸综合保税区港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曹妃甸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王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河北港口集团港口工程有限公司与**曹妃甸综合保税区港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12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本院作出的(2019)冀02民初28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法对被执行人山**曹妃甸综合保税区港务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了财产调查,发现均无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曹妃甸综合保税区港务有限公司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河北港口集团港口工程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杜聚国
审判员 常保良
审判员 宗 群
二〇二〇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魏海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