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港口集团港口工程有限公司

海南中水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福建兴港港务有限公司海洋开发利用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津民辖终65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海南中水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北戴河新区西河南村98号。
负责人:王连纪,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福建兴港港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湖东路154号中山大厦A座17层。
法定代表人:林清,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海南中水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龙华路15号财盛大厦24楼2401。
法定代表人:成迪平。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河北港口集团港口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海港区港安路。
法定代表人:王雨翔,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中交一航局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海港区海滨路47号。
法定代表人:张春明,该公司经理兼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秦皇旅游文化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海港区文涛路2号秦皇国际大酒店1层。
法定代表人:王爱红,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海南中水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分公司(以下简称中水龙***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福建兴港港务有限公司、海南中水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河北港口集团港口工程有限公司、中交一航局第五工程有限公司、***秦皇旅游文化投资有限公司海洋开发利用纠纷一案,不服天津海事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2018)津72民初1280号民事裁定(以下简称一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中水龙***公司上诉称:请求撤销一审裁定,依法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市海港区人民法院管辖审理。事实与理由:(一)案涉施工内容为建筑工程施工,本案应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一审裁定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第55条的规定是错误的,本案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一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
本院经审查认为,涉案工程为***国际游轮游艇港海螺岛项目填岛造地工程,性质上属于海洋、通海可航水域工程建设,因涉案工程引起的纠纷属于海洋及通海可航水域开发利用纠纷,属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涉案工程所在地位于河北省***市,属于一审法院地域管辖范围。一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一审裁定适用法律并无不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彤
审判员  张昕
审判员  李超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孙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