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港口集团港口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港口集团港口工程有限公司、曹妃甸开发建设有限公司等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209民初1041号
原告:河北港口集团港口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港安路2号。
法定代表人:王雨翔,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贺,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曹妃甸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新城未来大道1号。
法定代表人:吴小环,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凤阳,河北实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唐山曹妃甸综合保税区港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河北)自由贸易试验区曹妃甸片区曹妃甸综合保税区国安路2号。
法定代表人:杨保华,该公司经理。
河北港口集团港口工程有限公司与曹妃甸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9日立案。原告河北港口集团港口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北港口集团港口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1518元,减半收取计60759元,由原告河北港口集团港口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孙绪忠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日
法官助理 韩 旭
书 记 员 李东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