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宏图水利水电有限公司

利欧集团湖南泵业有限公司与湖南宏图水利水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0302民初568号之一
原告:利欧集团湖南泵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市九华示范区九华大道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300722589179Y。
法定代表人:王腾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键铭,湖南勤人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宏图水利水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城东办事处红卫社区人民路1018号,注册号430000000077654。
法定代表人:戴其龙。
原告利欧集团湖南泵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宏图水利水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7日立案并于同日向原告利欧集团湖南泵业有限公司发出限期交纳案件受理费通知,限其接通知后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但原告利欧集团湖南泵业有限公司至今未交纳相应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480元,减半收取计240元,财产保全费370元,合计610元,由原告利欧集团湖南泵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苏刚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  冯钊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诉讼费交纳办法》
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
申请费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
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
二、关于当事人未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后果
当事人逾期不按照《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并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按照当事人自动撤诉或者撤回申请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