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宏图水利水电有限公司

原告***与被告湖南宏图水利水电有限公司、***、戴其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湘0702民初1698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经卫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湖南宏图水利水电有限公司,住所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
被告:***。
原告***与被告湖南宏图水利水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宏图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湖南宏图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湖南宏图公司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壹拾万元(100000元);2、判令被告湖南宏图公司依照合同向原告支付(自借款之日计算至2018年4月28日止的)借款利息贰拾壹万陆仟元整(216000元)。3、判令由被告湖南宏图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4、判令由被告***、戴??龙依照担保合同和法律规定对被告湖南宏图公司的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事实和理由:2009年4月28日原告的亲戚***出借人民币现金10万元给被告湖南宏图公司用于经营周转,并由被告湖南宏图公司财务负责人**净(***之妻,***之母)经手出具《借款单》;2014年10月26日双方补签《借款合同书》,合同约定借款期限6年,自借款之日起按2%月利率支付利息;该借款由被告***和被告***提供连带保证担保;2015年4月29日双方签订《借款补充合同书》,约定延长借款期限8个月至2015年12月28日止;2017年3月12日,借贷双方及担保人再次签订《借款展期协议书》及《借款担保合同书》,约定延长借款期限至2017年5月30日止,担保期限至2019你那5月30日止。借款期间,被告湖南宏图公司没有向出借人***支付分文利息。借款到期后,经出借人*劲松???次要求,被告湖南宏图公司未能按时归还。2018年4月1日,出借人*劲松将上述债权及债权文书全部转让给原告,书面的债权转让通知已经三被告签署。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原告起诉至法院。
***答辩称:请求改变诉讼主体和免除借款利息。本案10万元借款时间是2009年,借款主体是常德市宏图水利水电有限公司,不是湖南宏图水利水电有限公司,湖南宏图水利水电有限公司是新成立的公司,不是原来的常德市宏图水利水电有限公司变更过来的,法人也不一样。本案被告混乱,本案的实际被告应是常德市宏图水利水电有限公司和**净。现在公司已经停业两年多了,已经资不抵债,我们也是在外收账了在还账,我们两家关系本来一直蛮好,目前我家的现状是暂时没有支付能力,我们年底的时候会给原告偿还一部分,我父母的??资请求法院推迟几个月去执行。
***答辩称:我们现在不是要拖账赖账,实在是我们现在没有能力偿还,我们一家人就是靠我和我妻子的工资维持一家人的开支,我儿子只是打零工,我媳妇没有工作,我们的所有资产都已经变卖还账,实在是现在拿不出钱来。
经庭审查明,本院确认如下案件事实:
2009年4月28日,案外人***出借人民币现金10万元给常德市宏图水利水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常德宏图公司)用于经营周转,同日,常德宏图公司出具借款单。而后湖南宏图公司在借款单上盖章并于2014年10月26日与案外人***、***补签《借款合同书》及《借款担保书》,约定借款金额为壹拾万,借款月利率为20‰,借款期限6年,自2009年4月28日起至2015年4月28日止;该借款由被告***提供连带保证担保,担保期间为借款到期两年止。2015年4月29日案外人***与湖南宏图公司、***、***签订《借款补充合同书》及《借款担保合同书》,约定延长借款期限8个月,自2015年4月29日起至2015年12月28日止;***、***承担连带保证担保,担保期间为借款到期日(包括展期)两年止。2017年3月12日,案外人***与湖南宏图公司、***、***签订了《借款展期协议书》及《借款担保合同书》,约定延长借款期限至2017年5月30日止;担保期限至2019年5月30日。
案外人*劲松于2014年10月7日,2015年4月29日,2017年5月30日向湖南宏图公司发出催款函并经湖南宏图公司签收。
2018年4月1日,案外人***与***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约定*劲松将???在湖南宏图公司的债权转让给***。同日***将《转让债权通知书》送达给湖南宏图公司、***、***,并经签收完毕。
上述事实有借款单、银行进账单、催款函、债权转让协议、转让债权通知书、《借款合同书》、《借款担保书》、《借款补充合同书》、《借款担保合同书》、《借款展期协议书》、《借款担保合同书》,原、被告的一致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依法受到法律保护,原告提供的借款单、银行转账凭证、《借款合同书》、《借款补充合同书》、《借款展期协议书》等证明案外人***与湖南宏图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成立。现案外人***与原告***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其湖南宏图公司的债权转让给***,并且***已经履行了通知义务,转让程序合法有效,原告***取得债权人的一切权利。故原告***要求被告湖南宏图公司支付借款本金100000元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借款合同书》的约定借款利率为月利率20‰符合法律规定,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湖南宏图公司支付自借款之日2009年4月28日计算至2018年4月28日止的利息216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亦予以支持。被告***、***为湖南宏图公司提供了连带责任担保,并签订了《借款担保合同书》,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对被告湖南宏图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湖南宏图水利水电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216000元;
二、***、***对湖南宏图水利水电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向***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6040元,减半收取3020元,由湖南宏图水利水电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贺鸣
代理书记员曾**
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七十九条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第八十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十二条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