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宏图水利水电有限公司

关于常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湖南宏图水利水电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一案驳回申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湘0702执739号
申请执行人:常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马某某,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德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工作人员,系一般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湖南宏图水利水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
法定代表人:戴某某。
申请执行人常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8年3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3月5日作出(2018)湘0702行审15号行政裁定书。经审查查明,该行政裁定书未送达。本院认为该裁定尚未发生法律效力,不符合申请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一款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常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