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宏图水利水电有限公司

长沙利欧天鹅工业泵有限公司诉常德市宏图水利水电有限公司、湖南宏图水利水电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天民初字第464号
原告长沙利欧天鹅工业泵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新岭路7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常德市宏图水利水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德市武陵区人民路101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湖南宏图水利水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德市武陵区人民路101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沙利欧天鹅工业泵有限公司诉被告常德市宏图水利水电有限公司、湖南宏图水利水电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长沙利欧天鹅工业泵有限公司于2014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常德市宏图水利水电有限公司、湖南宏图水利水电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长沙利欧天鹅工业泵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沙利欧天鹅工业泵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常德市宏图水利水电有限公司、湖南宏图水利水电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3650元、保全费2520元,共计6170元,由原告长沙利欧天鹅工业泵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蒋维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