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宏图水利水电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执行人常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被执行人湖南宏图水利水电有限公司行政非诉强制执行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8)湘0702行审15号
申请执行人常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常德市武陵区柳叶大道189号。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常德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工作人员,系一般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湖南宏图水利水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德市武陵区城东办事处红卫社区人民路1018号。
法定代表人戴其龙。
申请执行人常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社局)于2018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请求本院强制执行其于2017年2月20日作出的常人社监理字[2017]001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的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查明,2016年11月4日,市人社局根据***、**、铁国栋等人投诉反映湖南宏图水利水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图公司)及戴其龙拖欠其工资XXXX元的情况,于2016年11月11日,以未依法支付劳动报酬进行了立案调查,并于同月30日向宏图公司送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在规定的时间内,该公司未按要求接受调查询问和报送书面材料。2016年12月20日,市人社局又向宏图公司送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该公司自收到该指令书之日起七日内向***等3人支付拖欠的工资款XXXX元。但在规定时间内,该公司拒不执行改正指令。2017年1月10日,市人社局向宏图公司送达《行政处理事先告知书》,告知可在3日内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但该公司未在规定的时间内申请陈述和申辩。2017年2月20日,市人社局作出《劳动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责令宏图公司向***、铁国栋、**支付拖欠工资XXXX元,并加付赔偿金XXXX元。2017年3月1日因宏图公司法人代表拒接电话,市人社局在常德日报向该公司公告送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诉讼。2017年11月10日,市人社局在常德日报公告送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履行催告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支付工资义务。
本院认为,市人社局作出的常人社监理字[2017]001号行政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符合强制执行的法定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予强制执行常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常人社监理字[2017]001号行政处理决定书,责令被执行人湖南宏图水利水电有限公司立即支付拖欠***、铁国栋、**工资XXXX元,并按应付金额50%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XXXX元,合计支付XXXX元。
二、本案执行费XX元,由被执行人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龙永革
审判员***
审判员曾宪元

二〇一八年三月五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