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育恒教学设备有限公司

执行被执行人宿迁市育恒教学设备有限公司单位行贿罪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勃利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黑0921执864号
被执行人:宿迁市育恒教学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志仿。
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宿迁市育恒教学设备有限公司单位行贿罪罚金一案中,调查了下列事项。
本院于2019年8月3日、2019年10月21日、2019年11月25日、2020年3月16日、2020年8月10日共五次通过全国网络查询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宿迁市育恒教学设备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信息、不动产信息、互联网银行信息、证券信息、公安部车辆信息、民政信息、工商总局信息及保险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于2019年11月25日通过全国网络查询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宿迁市育恒教学设备有限公司名下中国人民银行的开户信息,但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委托了被执行人所在地管辖法院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不动产信息,并未发现其名下有不动产登记。
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的相关经营信息,该公司2017年3月起未纳税。
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中并进行了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案中,被执行人应缴纳罚金人民币200000.00元,截至目前,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时,恢复执行。
本裁定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金刚
审判员  郭克志
审判员  李正顺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占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