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前进水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前进水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哈尔滨丰汇建材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道里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黑0102民初5806号
原告: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前进水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宋超群,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被告:哈尔滨丰汇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道里区安固街142号03栋2单元2层2号。
法定代表人:高卫国,经理。
原告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前进水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前进水利公司)与被告哈尔滨丰汇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汇建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前进水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丰汇建材公司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前进水利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立即返还310473.63元。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没有任何业务往来,只是因原告的工作人员工作中疏忽,在2017年6月1日将310473.63元款项错误汇入到被告的账户中。
丰汇建材公司未作答辩,亦未举示证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6月1日原告从其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三江支行前进分理处的建立的账户(账号:23×××33)中,汇入被告在哈尔滨农林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立的账户(账号:14×××68)中人民币310473.63元。原告发现汇款错误后到被告的工商注册地查找被告,未找到被告。
本院认为,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本案中,原告的工作人员在工作中违背其单位负责人意愿,将款汇入被告账户中,原告因此受到实际损失,被告收取原告该部分款,没有合法的依据,属于不当得利,应当予以返还。
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哈尔滨丰汇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将原告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前进水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汇入的款310473.63元返还给付原告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前进水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8589元(案件受理费5957元、保全费2072元、公告费560元),由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前进水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