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前进水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才平、*湘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黑0691执恢355号
申请执行人才平,男,1972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大庆市萨尔图区。
被执行人*湘华,女,汉族,1954年12月27日出生,住大庆高新区。
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前进水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佳木斯市同江市建三江前进农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才平与*湘华、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前进水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3)庆高新五民初字第3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10月18日恢复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才平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院经过审查,认为其提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应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3)庆高新五民初字第33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未按照和解协议履行,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