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皖0103执恢1004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合肥盛德物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昊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有价证券、不动产等财产情况作了查询,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 洋
审判员 张四清
审判员 季汝成
书记员 蒋家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