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昊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前、某某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肥西分公司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0123执保1014号 申请执行人:**前,男,汉族,1972年6月22日出生,住安徽省肥西县。 被执行人:***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肥西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肥西县上派镇巢湖路粮购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3554563884N。 负责人:**来。 被执行人:***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肥东县龙塘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21493057775。 法定代表人:***。 肥西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皖0123执保1014号执行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肥西分公司、***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至今仍未按法律文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肥西分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冻结被执行人***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