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0123执70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汪自长,男,1967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西县。
被执行人:***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肥东县。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2019)皖0123民初3841号汪自长与***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一案中,申请额为110,219.00元。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通过网络查询了资产情况,并进行了调查、传唤,未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为能提供被执行人有效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孙 昊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