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昊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0123执70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汪自长,男,1967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西县。 被执行人:***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肥东县。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2019)皖0123民初3841号汪自长与***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一案中,申请额为110,219.00元。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通过网络查询了资产情况,并进行了调查、传唤,未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为能提供被执行人有效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孙 昊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