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昊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安徽昊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皖0202执106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44年1月20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
被执行人:安徽昊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龙塘乡宋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21493057775。******
法定代表人:夏英才,总经理。******
***申请执行安徽昊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皖0202民初1483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通知履行标的152,945元及执行费用。******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自2018年6月6日即通知被执行人来本院领取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执行告知书、限行消费令等执行文书上,后通过邮寄到***服刑所在监狱送达了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分别于2018年7月16日、9月27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工商、证券、网络银行不动产财产信息,被执行人名下仅有少量银行存款,无房产登记信息,未发现其他财产;******
3、2018年10月16日至芜湖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房产信息,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位于芜湖县湾沚镇荆江东路中央公馆6幢4单元108室房产,暂无法处置;******
4、2018年8月28日到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芜湖县湾沚镇荆江东路中央公馆6幢4单元108室调查财产状况,未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5、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其高消费措施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并在中国执行信息网上公布;******
6、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8年9月27日,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确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申请人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尚XX******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