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建三江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黑8102民初2339号
原告:建三江佰利商品混凝土搅拌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233006M1BAD3LXN,住所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富锦市建三江九连路北与过境路北侧交叉口处。
法定代表人:年利,该公司经理。
被告: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华扬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300668489880X2,住所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富锦市建三江七星农场新城社区******楼**商服。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建三江佰利商品混凝土搅拌站与被告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华扬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6日立案。原告建设银行建三江支行于2019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自行和解,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建三江佰利商品混凝土搅拌站撤诉。
案件受理费12097元,减半收取6049元,由建三江佰利商品混凝土搅拌站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