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华扬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鹤岗天富能源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华扬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与鹤岗市安泰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黑04民终54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鹤岗天富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岗市兴安区3委8组。
法定代表人:陈天富,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宝振,黑龙江畅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华扬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佳木斯市建三江七星农场新城社区二期C区21号楼8号商服。
法定代表人:陈万金,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艾立鹏,该公司法律顾问。
原审被告:鹤岗市安泰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鹤岗市工农区祥和小区3号楼103室。
法定代表人:冉庆刚,职务经理。
上诉人鹤岗天富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富能源公司”)、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华扬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扬建安公司”)因与原审被告鹤岗市安泰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安泰监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鹤岗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7)黑0404民初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天富能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宝振、华扬建安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艾立鹏到庭参加诉讼。因原审期间天富能源公司撤回了对安泰监理公司的起诉,原审法院予以准许,且二上诉人均未针对安泰监理公司提起上诉,故安泰监理公司未参加二审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天富能源公司的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本案,支持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1、一审认定我方有责任是错误的。现场勘验记录材料中记载,华扬建安公司的贾庆国自述,自行画图是经过上诉人同意的;但贾庆国既不是法人也不是代理人,他无权参加鉴定现场,并且他的发言不具有法律效力,一审予以采纳并作为认定上诉人有责任的依据实属错误。2、一审判决认定被告承认其自行画图是经过原告同意的,是偏听、偏信、偏袒被告的行为。监理单位承认在罩棚施工期间没有接到施工图纸,在确认工程量时施工单位提供了施工图纸,一审判决认定我公司有责任是没有事实根据的主观臆断。3、从第三方向法庭举证来看,华扬建安公司自行画图没有经过我公司同意,没有我公司签字,是华扬建安公司自主画的。4、华扬建安公司在答辩中并未提出设计图纸是经过我公司同意的,而一审判决却作此认定,带有倾向性和不公正性。5、我公司一审支出鉴定费用不仅是1.5万元,还包括鉴定取材费用,虽然没有正规发票,但都是事实,应该支持。
华扬建安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驳回天富能源公司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1、我公司与天富能源公司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已经履行完毕,该工程并经三方验收合格交付给天富能源公司使用三年多,工程款已经支付完毕;加气岛罩棚倒塌有可能是管理造成的,也有可能是使用不当或自然灾害造成的,均与我公司无关。2、该加气岛罩棚位于采空区的塌陷区、沉陷区,是地质下陷造成的倒塌;我公司在一审提出鉴定申请,要求鉴定加气岛罩棚的位置是否属于采空的塌陷区、沉陷区,但鉴定中没有给出结论意见。3、涉案图纸均是天富能源公司提供的,我公司没有自行画图。从双方签订的合同上看,由天富能源公司提供图纸,没有证据证实图纸是我方提供的;一审认定我公司”自行画图导致设计不合格”,属于认定事实错误。4、加气岛罩棚工程建设前,天富能源公司没有提供相关部门的岩土勘察报告,其自行绘制草图并让我公司按照草图施工,出现的任何问题均与我公司无关。
华扬建安公司并将其上诉请求和理由作为其针对天富能源公司提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的答辩。
天富能源公司针对华扬建安公司的上诉请求及理由答辩称,1、该项工程至今未验收,也没有交付使用,不存在我公司管理不当的情况;2、华扬建安公司认为罩棚倒塌是因地质下陷造成的,该说法错误,我公司在施工之前已经委托相关部门进行了评估;3、施工图纸是华扬建安公司自行制作的,倒塌是因其施工质量不合格造成的,非我公司责任。其他答辩内容见我公司的上诉请求及理由。
天富能源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赔偿罩棚倒塌损失38.6万元;2、场地拆除费用2万元;3、场地硬化费用17万元;4、避雷设施1.98万元。损失合计59.58万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天富能源公司将土建工程、围墙、场地平整、地面硬化、钢结构包给华扬建安公司,双方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华扬建安公司承包范围为土建、围墙、场地硬化、钢结构,开工日期为2012年8月17日,竣工日期为2012年10月30日。2012年8月6日天富能源公司向华扬建安公司提供图纸2套。该工程于2013年5月完工,2013年9月双方委托吉林省建安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对该工程进行结算审核,其中站区避雷系统审定值19,848元,加气岛罩棚审定值386,609元。2014年1月双方结算工程总价款为285万元,2014年3月天富能源公司接收该工程并将剩余工程款全部支付给华扬建安公司。2016年9月该工程钢结构罩棚倒塌,双方就赔偿事宜未能达成协议,原告诉讼至本院。审理中,原告申请本院委托哈尔滨工大建设工程司法鉴定咨询有限公司对加气岛罩棚倒塌原因及拆除费用进行鉴定。2017年4月22日该公司(2017)建鉴字第F215号司法鉴定意见为:加气岛罩棚倒塌原因为钢结构构造不合理,钢柱底脚与基础顶部连接方式不当,构造存在严重缺陷,钢构件施工质量不能达到施工质量验收标准。该罩棚拆除费用为8,340.08元。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双方应依约全面履行合同内容。现被告承包的钢结构加气岛罩棚倒塌,经鉴定倒塌主要原因为设计不合格,次要原因为施工质量不合格。双方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提供图纸,原告在开工前组织图纸会审,并向被告提供标准、规范、技术要求。在鉴定现场听证中被告承认经过原告方同意自行画图,被告方并无设计资质。原告方同意无设计资质的被告方自行画图,应承担加气岛罩棚倒塌次要责任;被告在无设计资质情况下自行画图导致设计不合格,同时作为施工单位施工质量不合格,应承担加气岛罩棚倒塌的主要责任。站区避雷系统审定值19,848元,加气岛罩棚审定值386,609元,拆除费用鉴定值为8,340.08元,合计414,797.08元。华扬建安公司应赔偿天富能源公司损失248,878.29元(414,797.08元×60%)。
一审法院判决,一、被告华扬建安公司赔偿原告天富能源公司248,878.29元,此款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原告天富能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期间,天富能源公司向本院提供了监理公司的施工日志、监理通知各一份,证实时至2012年9月14日加气岛尚没有施工图纸不能施工,直至9月20日基础图到了以后才施工的。华扬建安公司质证认为,对证据本身的真实性及证明的事项均有异议,证据没有证实天富能源公司想要证明的内容,相反能体现出工程没有图纸、天富能源公司违约的情况。
分析以上双方举证、质证情况,该证据盖有安泰监理公司的公章,且华扬建安公司虽然否定其真实性,但并没有提供反驳的证据,该证据与本案亦具有关联性,故予以采信。
二审庭审中,天富能源公司对一审查明的事实没有异议,华扬建安公司除对鉴定结论提出异议外,对一审查明的其他事实没有异议。
华扬建安公司虽然对鉴定结论提出异议,但并无反驳的证据推翻该鉴定结论,故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经鉴定,加气岛罩棚倒塌原因为钢结构构造不合理,钢柱底脚与基础顶部连接方式不当,构造存在严重缺陷,钢构件施工质量不能达到施工质量验收标准。由此可见,钢结构图纸的设计,是本案争议的关键点之一。
华扬建安公司在二审庭审中陈述,刚开始天富能源公司没有提供(钢结构)图纸,后来派人给我方出具一个草图,我方按草图施工;后期为计算工程量我方根据施工结构又画了一份草图,提供给监理公司和天富能源公司。对此,天富能源公司否认其派人给华扬建安公司出具草图的说法,华扬建安公司亦无证据证实该主张。一审卷宗里的一张”白图”中并有”黑龙江省农垦建三XX扬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的字样。在一审鉴定现场听证过程中华扬建安公司承认经过天富能源公司同意自行画图。根据以上证据可以推定,施工所依据的钢结构图纸为华扬建安公司绘制。
按照建筑行业施工规范的要求,除有特别约定外,应由建设方提供施工图纸,对建筑物的功能、规格、外观、内部结构等内容提出具体的规定、要求,且应经过有关部门审核通过;施工单位并应严格按照建设方提供的图纸进行施工。天富能源公司与华扬建安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亦约定,华扬建安公司承包范围为土建、围墙、场地硬化、钢结构;同时,天富能源公司须于2012年8月6日向华扬建安公司提供图纸2套。合同中并未约定由华扬建安公司负责钢结构图纸,而是约定由天富能源公司提供2套图纸;根据建设规范要求及合同约定进行分析,该2套图纸中应包括钢结构图纸。合同中约定天富能源公司于2012年8月6日提供图纸,而天富能源公司在二审庭审中提供的施工日志记载,时至2012年9月14日加气岛尚没有图纸不能施工,直至9月20日基础图才到,说明天富能源公司没有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提供钢结构图纸,已经构成了违约。即使不能明确推断出2套图纸中包括钢结构图纸的结论,天富能源公司亦排除不了2套图纸中不包括钢结构图纸;则本案为合同双方对钢结构图纸由哪一方负责约定不明,对此双方均负有责任;而天富能源公司作为建设方不仅不提供钢结构图纸,而且对于一个不具有钢结构设计资质的企业自行画图,不进行审核,亦不组织有关部门审核,故仍应对加气岛罩棚的倒塌承担相应的责任,一审判决其承担次要责任并无不妥。另,天富能源公司对于在鉴定过程中除支出1.5万元鉴定费以外还支出了其他费用,没有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证实具体的数额,故该主张亦无法支持。
上诉人华扬建安公司主张该工程已经经过三方验收并交付使用,天富能源公司予以否认;对此,华扬建安公司并无证据证实。华扬建安公司主张加气岛罩棚倒塌是因该处属于采空沉陷区、地质下陷所致,对此,华扬建安公司亦无证据证实;且天富能源公司提供了《鹤岗市天富能源有限公司南山分公司燃气加气站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说明书》(2012年7月),该说明书评估结论部分中指出:”评估区东部开采时间距今已30年,采空区不在项目用地下方,目前评估区地面已趋于稳定,作为平房建筑物用地适宜。”故华扬建安公司的该上诉主张亦不能成立。
综上,上诉人天富能源公司、华扬建安公司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一审判决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1,537元,由上诉人鹤岗天富能源有限公司承担6,504元,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华扬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担5,033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李德厚
代理审判员  周长铸
代理审判员  高红娟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冯露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