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华扬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黑龙江省八五三农场、***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黑81财保4号
申请人:黑龙江省八五三农场,住所地黑龙江省八五三农场学府区2委01幢01号。
法定代表人:车国强,该场场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鼎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90年2月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富锦市建三江铁南经济开发区。
被申请人:***,男,1967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个体经营者,住黑龙江省富锦市。
被申请人:***,男,1972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个体经营者,住黑龙江省富锦市。
被申请人: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华扬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七星农场新城社区二期C区21号楼8号商服。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哈,男,1955年3月1日出生,汉族,无业,户籍地哈尔滨市香坊区,现住哈尔滨市群力新区。
申请人黑龙江省八五三农场(以下简称八五三农场)于2018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在本院专户内的执行款14584802.98元进行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八五三农场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八五三农场申请保全的执行款所涉及的执行案件已经结案,执行款项已经于本案立案前支付给***,申请人八五三农场的申请指向的专户执行款已经无法保全,本院对八五三农场的申请不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黑龙江省八五三农场对被申请人***、***、***、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华扬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哈的财产保全申请。
申请费5000元(已交纳)退还申请人黑龙江省八五三农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李强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