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丽水宏发园林市政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浙江丽水宏发园林市政建设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浙1123执85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8年2月21日出生,住遂昌县。
被执行人浙江丽水宏发园林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遂昌县妙高街道水阁路126号二楼,组织机构代码:559667578。
法定代表人***。
***依据遂昌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浙遂昌劳人仲案(2019)8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04月22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浙江丽水宏发园林市政建设有限公司在(2019)浙1123执852号执行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履行指定的义务。
二、拒不履行的,冻结、划拨浙江丽水宏发园林市政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6000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浙江丽水宏发园林市政建设有限公司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评估、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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